青岛市创业项目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4-05-25来源:浏览次数:346

一、创业项目奖励的范围:
  1.单位或个人设计开发的、适宜失业人员等创业的社区服务类及小加工、小生产类劳动密集型项目。
  2.各类企业、社区组织等开发或引进的投资少、见效快,操作性强,适合创业人员开办、连锁加盟的项目。
  3.其他面向社会招募的适合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项目。
  二、创业项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设计开发的创业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纳入市创业工程项目库,且项目操作后一年内,经认定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按照带动就业的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项目设计开发者一次性奖励:带动就业达到10人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带动就业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创业项目申报认定应提报的材料:
  单位或个人将设计开发的创业项目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应提报:
  1.项目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项目设计人身份证明;
  2.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项目涉及的产品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商务代理证等相关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四、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领应提报的材料:
  对纳入创业工程项目库得到应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填写《创业项目奖励审批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项目使用单位或加盟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2.《创业项目安置、加盟招用失业人员明细表》;
  3.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4.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5.项目使用单位或加盟单位财务报表;
  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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