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控烟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图书馆编辑:发布日期:2014/05/09浏览量:2616

图书馆是读者读书学习的公共场所,也是消防部门规定的一级防火单位。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图书馆防火安全,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禁烟范围:图书馆楼全楼(含卫生间)。

2.组织与管理

2.1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图书馆禁止吸烟的监督与管理。

2.2图书馆楼各功能区,负责楼内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2.3馆内所有工作人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

3.责任与义务

各工作区工作人员及在图书馆读书学习的读者均有下列责任及义务:

3.1有要求在禁烟场所内吸烟者停止吸烟的责任;

3.2有要求在禁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细则的职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3.3有自觉遵守本细则、在禁烟场所不吸烟、并相互监督的义务。

4.对违反禁烟细则的处理

4.1对于首次违反本细则的读者,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并将违规行为进行通告,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禁止入馆3个月。

4.2对再次违反本细则的读者,除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将违规行为进行通告,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外,取消其读者资格,禁止再次入馆。

4.3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者,将违规行为在部门范围内通告,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4.4其它人员违反本细则者,将违规行为进行通告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4.5对因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学院保卫处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送交国家法律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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