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王巍娟发布时间:2024-04-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进行量化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要公开透明,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认定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无)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即时帮扶家庭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孤儿;

(七)事实无抚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一)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患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损失额高于家庭年收入);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四)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经常自费旅游且消费较高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在休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学校审核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报到现场、热线电话和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中应明确申诉渠道,公示期间,及时妥善处理师生异议,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应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认定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组织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可通过以下途径对学生虚假填报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甄别:校园卡消费数据;日常消费行为跟踪调查;视频连线或入户走访;通过学生家庭所在村委、街道核实;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查询核对。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参照《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置投诉热线及邮箱,及时受理投诉,并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学院。各二级学院在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后,应迅速开展情况调查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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